一名退休警官报告称,11年前发生的事故司机可疑
2014年3月21日上午7点50分左右,苏州市萧县大屯镇东辛庄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78岁的王某良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被刮伤、翻滚,致其重伤。一年多后他去世了。同年6月10日,公交车司机杨某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5年8月10日,苏州中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近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萧县公安局退休警官单树赞实名举报后指出,认定杨某军为交通事故责任人,事故疑点重重。单淑赞告诉红星新闻,评估报告是认定杨某为事故责任人的主要证据,但并不能证明车辆克莱。仅根据车辆照片得出结论,杨某驾驶的汽车右后部与电动三轮车相撞。事故发生时,除杨某军驾驶的公交车外,还有龚某某驾驶的另一辆外观相似的公交车经过。事故发生后,公交车右后部刚喷漆,车身广告被撕掉,但没有对车辆进行深入调查。事发现场现状 杨某军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目前尚未承认自己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有责任,正在投诉。龚某某告诉红星新闻,事情发生已经很多年了,他已经不记得那场比赛发生了什么,警方也曾多次寻找过他,他可以去警方了解情况。对于车身上的喷漆和撕毁的广告,他表示,这是他的车,“我可以做我想做的事。”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针对单树赞的举报,苏州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进行核实,并于2025年6月上旬回复单树赞称,事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事故存在“结合照片漏证、审批崩盘”等问题。 7月底,萧县公安局也给了单树赞类似的答复。一名78岁的男子在一场车祸中受重伤后死亡。公交车司机因交通事故被判处一年徒刑。萧县大屯镇东辛庄是一个距离萧县相当远的村庄。车程半个多小时,客运巴士一个多小时。根据二审法院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2014年3月21日上午7时50分左右,杨某军乘坐公交车从东航沿335省道向西行驶至萧县大屯镇东辛庄附近,因脚步不慎,与王某良驾驶的一辆满载树苗的电动三轮车发生擦撞。电动三轮车侧翻,王某良受伤。据萧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介绍,王某良四肢瘫痪,伤势为重度损伤。经萧县公安局大队管理大队责任认定,杨某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良不承担责任。还查明,二审中,杨某军与王某良达成赔偿协议,杨某军自愿赔偿4万元。王某良对杨某军的犯罪行为表示理解,不会以交通肇事罪追究杨某军的罪名。关于这个acci一审判决记载,杨某军首次辩称自己开下的公交车没有划伤王某良的电动三轮车;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5年4月,萧县法一法院开庭审理,认定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二审中,杨某军及辩护律师建议杨某军能够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依法对杨某军改判、缓刑。 2015年8月,苏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审中,王某良于2015年7月26日死亡。案发时杨某军56岁今年67岁了。他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出狱后一直没有工作,尚未承认自己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有责任。 “事发当天,我带着萧县新城中学的学生前往大屯镇,没有看到任何交通事故,也没有在东辛庄附近停下来送学生,这几年我已经投诉过。”记者:事故发生时没有目击者,报道中也没有说对实车进行了现场检查。由于杨某军驾驶的车是单淑赞妻子的,单淑赞声称知道这起交通事故。单淑赞在报道中提到了对杨某汽车鉴定结果的质疑,以及事故发生时路过的龚某驾驶的汽车右后部重新喷漆、广告牌撕破等事实。记者注意到,在听证会记录的各种证据中,事故发生时没有目击者——目击者没有直接看到撞倒男子的汽车,也没有直接辨认杨某驾驶的汽车就是撞倒男子的汽车。直接证明杨某的车撞人的证据,共有两家鉴定中心的三份鉴定报告。其中一份物证检验报告显示,杨某驾驶的车辆右后部红色条纹的红色层与电动三轮车木棍头上附着的红色物质痕迹基本一致。另外两个评估中心的结论是,杨某驾驶的车辆与电动三轮车货箱内横放的木棍发生接触碰撞。此外,综合评论还包含推荐以及相关视频和照片。杨军驾驶的车是一辆红色公交车贴有红色广告纸,龚驾驶的车是一辆贴有蓝色广告纸的红色公交车。两份评估报告显示,评估材料为委托人提供的《法医鉴定委托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复印件、杨某军驾驶车辆的检查信息和照片、电动三轮车的检查照片。没有迹象表明对实际车辆进行了现场检查。评估报告显示,杨某军驾驶的车辆右后部的痕迹离地高度和方向与电动三轮车上横放的木棍上新鲜的划痕一致。因此,认定杨某军驾驶的汽车右后部与电动三轮车内横放的木棍发生了接触碰撞。杨某军驾驶的汽车右后部有划痕 图片由国际法院提供网友杨某军指出,他所驾驶的汽车右后部的划痕是事故发生前他停在路边吃饭时,所驾驶的汽车右后部被划伤所致。当时主管就告诉他了。单树赞说,龚驾驶的车虽然贴着蓝色广告,但实际上是红色的,碰撞的力量足以刮伤广告牌并撞上红色油漆。他的车的红色油漆是一样的,因此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或唯一性。单树赞还表示,交警部门调取的距离事发地点约400米处的监控视频显示,事故发生时,有两辆班车经过,其中龚某在杨某的车前望去。两辆车的行驶时间相差两分钟多。杨军驾驶的汽车通过跟踪检查,龚驾驶的汽车通过跟踪检查。事故发生后,龚所驾驶的公交车右后侧刚被喷漆,车身上的广告被撕掉。单淑赞提供了相关照片证实了这一点。对于喷漆、躲避广告牌的行为,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龚在判决中解释称,广告被撕下是为了验车,喷漆方面暂无回应。对于那次事故,龚某某告诉红星新闻,时间太久了,他记不太清了。警察对他进行了多次询问。如果他想了解更多,他应该去公安局交警队。对于喷漆、撕毁广告牌一事,龚某某说:“我可以用我的车做我想做的事,当时交警队什么都知道。”不支持多次申诉。调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此案。杨某军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检察院、安徽省高院和安徽省检察院多年来都曾提出过要求,但均未得到支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通知书称,二审中,杨某军、王某良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庭审中,杨某军赔礼道歉、悔罪,对评估意见未提出异议;安徽两家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内容总体一致,并可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关联。评估意见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案件结论的依据,故驳回杨某军的申诉。驳回上诉的其他法律文件的主要意见也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适当,程序合法,申诉人的上诉理由也没有被忽视。 2014年11月1日,萧县公安局大队管理大队签署的《关于解决杨某军交通事故案的指示》称,事故发生时间为7点42分至7点42分,综合多种因素分析。 7时58分至7时58分期间,路过的乘客共有两辆车(即杨某军、龚某军驾驶的两辆车)。几名目击者称,他们看到这辆红色客车的后备箱打开。监控显示,杨某军驾驶的汽车后备箱处于打开状态。考虑其他因素,杨某军驾驶的汽车具有重大犯罪嫌疑,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车主及其妻子单淑赞提出,龚某军的车就是肇事车辆。他们还承认张某军可以作证调查知情人第一时间从张某军那里了解了这一情况。当他路过现场时,发现一辆红头蓝边的客车从王某利的三轮车旁边经过,三轮车被撤走。然而,随后张某军完全否认了这一说法。综合其他人的说法,张某的证言并不可信。对此,单树赞表示,他已将车辆喷漆、去除广告等诸多疑点交给警方处理。他们应该进行深入核实。我们不应认为张某某的证言不可信,而对其他疑点不予追究。针对单淑赞的举报,苏州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查阅档案,调取相关材料。单树赞2025年6月6日书面回应称,经核实,萧县公安局存在“梳理”等问题。7月30日,萧县公安局也书面回复单树赞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举报的问题。针对此案,红星新闻记者对萧县公安局进行了现场采访,并根据需要提交了采访信和详细采访提纲。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某良所在村告诉红星新闻,王某利去世后,家人搬到该村,无法联系到红星新闻记者齐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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