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武术学校学生刺死教练,二审被判6年判决:
2009年出生的叶某被父母“骗”到登封一所武术学校就读。由于无法适应学校的管理模式等原因,他回国后并不想再回到学校。叶的父母随后联系了武术学校教练、21岁的高,后者来到叶的所在地接他回学校。准备返校的前一天,当时年仅14岁的叶某持刀刺伤了高某,希望用刀刺伤高某,避免返校。高氏后来去世。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10年。叶某父母随后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后认为:“法律之中,必有正义和仁慈,给予认识到自己错误并愿意积极改正的未成年被告人,才是我国法律的应有之义。”” 第二个例子是,被告人被判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据土虫创意报道,14岁的武术生不愿重返校园,父母要求教练送他回家,结果悲剧发生了。根据法院二审的判决,事件发生在去年3月初。 2009年11月出生的叶某刚过完14岁生日,事发前,叶某正在河南省登封市一所武术学校就读,去年2月,叶某被父母骗入学校,不适应学校的管理模式,不愿回校,父母多次劝说无果,才同意了。叶'高教练告诉高教练,高教练会去江西叶镇接他,然后返回学校。得知此事后,他买了一把折叠刀,打算用刀刺伤高某,以免返回学校。去年3月初的一天,高某到达江西邺镇。叶某的父母当晚将叶某和高某送到浙江省衢州市,准备第二天从衢州飞往郑州。当日23:00左右,一行四人抵达衢州市某酒店大堂。报到时,你趁高某不备,用折叠刀在高某右大腿外侧刺了两刀后逃跑。高立即在大堂旋转门处抓住了叶某。两人扭打在一起,夺走了一把刀。其间,你持刀在高某右大腿内侧刺了一刀。随后,高某因失血性休克倒地。叶父亲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高某送往医院救治。获救后编辑称,高后来因股动脉破裂和右大腿创伤大出血,导致多器官衰竭死亡。第一个例子是他因故意毁坏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第二个示例将 pangutalk 更改为 6 年。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最高有期徒刑10年。随后,叶某父母上诉,认为受害人犯下的错误是因为叶某所在学校的教育方式,受害人的“大棒”在学校,以及在江西选择叶某时的言语刺激加剧了矛盾。第三次刺伤叶某,是因为被害人抓住了他,并抓起刀进行了挣扎。刺伤本质上是防御性的。另外,原审中,尽管叶某未成年且自首,且有减刑、减轻情节两种情况,且无加重情节,但仍判处有期徒刑。n 高于法定刑,属于过重刑罚。叶某持匕首刺伤高某 资料图:你的刺伤行为属于防御性质。浙江省二审法院、省高级法院认为,在第三次刺伤时,他仍主动造成损害,避免被抓送回学校,并没有被迫为自己辩护,以保护其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受害人高某说的“出奇不意料之外”、“如果你表现不好,你的父母就不会来选择你”等刺激被告的话语,二审法院认为,受害人行凶时年仅21岁。上述言论是当时背景下的正常交流,与他的年龄和教练身份相符。目的是让被告跟随他回到学校并在学校表现良好。没有什么错如此,更何况口头威胁,还不足以引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但根据二审判决,事发后,叶某明知其他人已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叶某父母出面提出医疗费、赔偿金等。一审中,叶某父母与受害人父母达成和解协议,另支付经济损失35万元,并取得谅解。法院再举一例,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叶某作案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且有自首、真诚主动、悔罪态度,且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理解,其处罚可能会减轻。意见上诉人提出的从轻处罚辩护成立,应当采用。原判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太重了。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二审法院解释量刑考虑:他没有杀人意图,犯罪行为与家庭教育不当有关。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对叶某二审判决的考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说明。首先,从本案的犯罪动机和原因来看,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恶意。他原本打算刺伤受害人逃跑,然后返回武馆继续学习。他小心翼翼地避开了要害部位在第一次刺伤时。第二次刺伤发生在狭小空间内的混战中。他对刺伤地点选择的控制能力不可避免地被削弱了。被告始终否认受害人死亡。如果合适的话,他可能会得到很好的对待。叶某发现高某震惊后,连声说“教练,对不起”。照片中显示的是手铐。第二张资料图显示,叶某从小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他的父母常年打工,收入不高,通常只能在假期里才能聚在一起。被告人在家乡学校读书期间,表现良好,彬彬有礼,虽然偶尔迟到、因小问题与同学打架、不愿读书,但尚未达到问题原因的程度。被告人喜欢野外游泳、钓鱼,其父母并没有经常陪伴他进行监督和教导。为了避免发生意外,他被送到收费较高、封闭管理的武术学校。但从被告人进入武校直至其返回学校继续学业,叶某的父母均以欺骗手段,对叶某多次不愿学习武校的情况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叶父、叶母虽爱被告人,但他们的爱始终建立在“自以为是”的基础上。叶父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叶母的照顾虽然细腻,却一味地要求被告人听话、清醒。被告人得知父母交了学费后,虽然不愿意去武术学校学习,但因同情父母赚钱困难,仍同意继续学习。此案的发生与家庭教育不当有一定关系。被告只有十四岁,对世界的理解和判断落后于常人。与成人相比。不应将犯罪的全部后果归咎于被告。三、从认罪悔罪的角度,被告人真诚地责备受害人,发现受害人处于休克状态后,立即给受害人检查,哭着,跪下,反复说“教练,对不起”。并决心积极承担责任,进行改革,争取早日康复。被告父母在家庭困难的情况下,也积极筹集资金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法院第二例认为,受害人的死亡非常令人遗憾,被告的经历也非常令人同情。在法律范围内,必须有正义和人性,让承认错误并愿意积极改正的未成年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机会是我国法律的正确定义。在这种情况下,他年仅十四岁就投降了。只是认罪并悔改。他的父母很积极地筹集资金支付受害者家属并获得理解。其减刑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我国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政策。这有利于他接受改革,早日回归家庭和社会。红星新闻记者。付耀主编,包成礼审,王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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